原来,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原告薛XX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但被告一直没支付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才起诉。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少。首先,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其次,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这些货物对应的款项?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接手了被告冉某某的案子。丁婷律师团队迅速行动,精准定位到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
在证据方面,律师团队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之前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过案外公司,主张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都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这一下子就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同时,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律师充分论证了原告的举证根本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
在法律适用上,丁婷律师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合伙财产分割必须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能分割合伙财产。在庭审中,她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让法院明白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是违法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自行负担。这可帮被告避免了23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这个事给咱普通人提个醒: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合伙没有清算之前,别轻易去主张分割财产,不然很可能像这个原告一样,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成功代理过百余件案件。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她精准定位争议核心,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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