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某速运公司持有496瓶53°500ml飞天XX并判决赔偿相应价款及逾期损失,但某速运公司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2014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的李光伟,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新证据在二审中的重要性,决定从提货规格、库存数量、发货事实等方面寻找突破点。
2021年,贵州某速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光伟律师团队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李光伟接案后,迅速展开行动。有着多年合同类纠纷办案经验的他,深知阅卷的重要性,第一时间申请查阅了一审的全部卷宗。在仔细研究卷宗过程中,他发现一审在库存数量和提货规格的认定上可能存在错误。于是,李光伟带领团队开始收集新的证据,他们找到了催告函、提货记录表等新证据,结合运单、对账记录等原有证据,准备在二审中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21年X月X日,李光伟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并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核减应返还的茅台酒数量。法院初步答复称需要对新证据进行审查。李光伟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证据能够证明一审对库存数量和提货规格的认定有误。同时,他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详细阐述了速运公司已完成发货义务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光伟的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应返还的茅台酒数量。
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2021年X月X日,李光伟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法律层面论证了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无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赔偿的规定,结合案件标的为实物的属性,资金占用费诉求不合理。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李光伟补充说明,在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中,对于以实物为标的的案件,通常不支持逾期损失的主张,并附上了相关判例。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同时否定了其按更高标准赔偿的主张。
在李光伟律师团队的努力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速运公司仅需返还294瓶53°500ml飞天XX,不能返还部分按1499元/瓶赔偿,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大幅减少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某速运公司的合法权益。李光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二审中精准把控案件关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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