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信用卡诈骗罪的公诉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张彪律师
张彪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5人
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公诉词中应该重点写清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附上检察院的公诉意见等。公诉词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ArticleTitle}

一、怎么写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

公诉词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1、引言

引言。开头先写称呼语。如一审公诉词是“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二审公诉词的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在行文中,为了演讲的需要,可在关键地方或提醒法庭注意的地点,插入称呼语。

2、主体

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可视其不同的情况,按前面谈的二、三、四、五项内容进行有侧重点地分析、论述。这一部分写法上主要运用议论的方式,即根据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法理上分析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从事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情理上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而阐明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主体部分的具体写法一般是分专题论述,每一个专题题首都冠以小标题,来作为该题的分论点。接着列举论据,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从章法上看,每一个专题各自独立,但组合起来,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即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去支持中心论点。

3、结尾

最后是公诉词的结尾部分,即正文分析论证后的结束语。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判刑?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信用卡犯罪是刑事犯罪,这个在公安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发起公诉。在提交的公诉词中检察院会对信用卡诈骗事实进行陈述,然后附上量刑意见,要求法院判刑。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重点参考诈骗金额、犯罪情节等因素。除了判刑还会处罚金。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1k字,预估阅读时间7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5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么写信用卡诈骗罪的公诉词?
一键咨询
  • 155****33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4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7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2****51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7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5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2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5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的格式和写法是什么?
1、引言。开头先写称呼语。2、主体。主体部分是公诉词写作的核心部分。3、结尾。最后是公诉词的结尾部分,主要是对公诉意见总结,并就如何处罚被告人向法庭提出意见和要求。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律师作为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013年3月16日18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透支的数额,加上2013年4月19日又还款一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58682.63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如果这些透支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行,每家银行也仅仅一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用途来看,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相对于其他用途的犯罪分子,被告人张恩钊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两点,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前期还款非常及时,没有不良记录,其办卡动机非常单纯,就是为了生活方便,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只不过后来出现一系列变故(比如自己受到伤害需要医疗、父母生病等)才导致还款不及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不及时还款的后果,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后果,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张恩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愿意赔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表态积极想办法赔偿,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七、发卡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发生的重要诱因,发卡银行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发卡银行为了片面追求利益、盲目争夺客户,在信用卡办理方面存在审核不严等漏洞,在现实生活中,就连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等群体都能办理大量的信用卡,足见发卡银行利益熏心,根本不管自身风险防范。辩护人认为发卡行在审核发放信用卡时至少要做身份信息、收入等信息方面的审查和落实,而本案发卡行仅凭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单的信息核准发卡,发卡行本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辩护人认为作为发卡银行,不能依仅仅靠国家的刑法来防范自身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从制度上完善信用卡的办理,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辩护人曾经给某银行做过常年法律顾问,知道该银行在催收信用卡的时候,往往就搬出国家刑律进行吓唬,在催收时,就说再不还就告你信用卡诈骗,迫使持卡人就范,辩护人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来办卡,也许不会有今天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2013年6月5日。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该怎样写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罪辩护词该怎样写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撰写需注意哪些?
1、什么时候能看到公诉词:被告只能在庭审后才会知道公诉词的内容。2、信用卡诈骗罪公诉词撰写需要遵循哪些原则: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定罪合理,而不是减刑。3、诈骗罪公诉后的量刑标准以下可做参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是实习律师,我的律师让我替他写一份票据诈骗罪辩护词,我想问问各位朋友有没有人知道怎么写吗?我想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票据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朋友前段时间听信他同事的话买了一份保险,可是对方涉嫌保险诈骗,保险诈骗无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邹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更好的履行辩护职责,我们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特别是通过两次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总的观点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邹某不构成贪污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主要理由有二: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采取隐瞒公司收入、截留单位公款的手段,将其为丈夫投保个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险费6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而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从犯罪证据学的角度说,认定犯罪事实成立需要充分的确凿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有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且所有证据应当具有一致性,即从这些证据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如果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不能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那么就不能依据这些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结合本案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分析和归纳:

首先,从公诉人所举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大量证人证言和书证来看,许多证据是矛盾的,而且许多证据本身也存有疑点,从这些证据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的结论。

一,公诉人所举的下列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邹某已经向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了62500元的保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1、证人郝兴山证明,被告人邹某已将保费62500元交保险公司;
2、保险单正本、收据原件证实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费已交保险公司;
3、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证明,保单合法有效,收据真实;
4、保险合同条款证实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5、证人周毅、王颖证实,保险公司财务科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以后,在客户收据联并不加盖现金收讫章,被告人的收据具有证明保费已交付财务科的证明效力。

二,部分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邹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后,其他人截留保费、销毁有关单证的可能性。
1、证人武勇证实,当时长清县保险公司管理很不规范,业务都是按老传统办理的,未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办理;
2、证人王营建证实,被告人当时确实向他反映过单位空白单证管理混乱的问题,公司分家时确实看到业务单证遍地都是的情况;
3、证人陈成新证实,当时的业务是按老传统办理的,未按照上级下发的文件办理;
4、长清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邹某在保险公司财务室门口垃圾堆旁拣到的被撕毁的业务单证碎片,确系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已办理的业务单证;
5、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自己证明,其办理的业务单证有在办公室内遗失的现象,既然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办理保险业务违反上级规定,又确实存在业务单证被毁损、遗失的情况,又怎能排除被告人邹某该笔业务档案被销毁、遗失的可能性呢?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实被告人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的有关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逻辑角度看,不能得出必然的、唯一的结论。
1、证人证实被告人未向公司交付保费的证言均系间接证据、传闻证据。其证词大都是“未听说过”、“未见到过”、“不知道有此事”等等,其主观的否定性的陈述不能证实被告人客观上未交付保费;
2、有关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工资发放表及被告人工资单等书证材料证实被告人当月没有业务提成,但这并不能反向推导出被告人必然未交的结论。因为如前所述,不排除别人私吞保费、销毁单证的可能性。若其他人暗中作了手脚,有关统计与工资发放表当然反映不出来;
3、证人刘毅、李淑燕系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与被告人是一对一的,其否认被告人已交纳保费的证言与被告人陈述相矛盾,不宜采信;
4、有关证人证实被告人未要求提成和奖金的证言是不真实的,与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
上述证据矛盾重重,无法从中推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公诉人据此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仅凭主观怀疑、臆断,其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其次,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看,
1、被告人办理的该笔业务与以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同一方式,被告人是按照上级单位下发的业务程序办理的,符合有关规定,应当视为被告人已经交纳保费;
2、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文件,规定了办理业务的流程,是先交钱后编号,与被告人所述办理此笔业务的事实相符合;
3、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的能够证实被告人已经交纳此笔保费的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空白单证交接书竟然“丢失”!(证人陈成新证实,确实有而且是他亲自监交的)如此关键的证据在如此关键的时候竟然“丢失”了,实在令人怀疑!是真正丢失了还是不便出示,我们不得而知。既然如此重要的交接书都弄丢了,还有什么弄不丢的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的该笔业务档案也有被“弄丢”的可能;
4、从被告人所拣到的被撕毁的业务单证碎片来看,长清县人寿保险公司确实存在销毁或遗失已办理的业务单证的情况;
5、从事实看,被告人离开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一直未向其要求清理空白单证,这从反面证实保险公司事实上已经承认被告人交纳了保费,手中不再有空白单证。
综合以上的证据分析,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利用职务便利,于1998年4月28日采取隐瞒公司收入、截留单位公款的手段,将其为丈夫投保个人养老还本保险的保险费6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关证据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本案应归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刑法所调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这62500元的保费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同样地,结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98版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从以上条款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被告人同保险公司签订的这份合同即使成立,也是附生效条件的,即只有被告人交纳了保费以后才生效,从本案来看,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公诉人,都在竭力证实并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已收取了自己投保的保费,但根本没有向公司交纳这62500元的保费。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人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也即开始生效,保险人开始负保险责任。但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何时生效,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本案中投保人同保险人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是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之时,同时也是为保险人责任的开始。在这里,还有一个合同履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实际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是按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但合同何时履行、如何履行,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投保人,保费交付至保险公司则为履行,否则,合同未履行。如投保人两年内未交纳保费,根据《保险法》第58条之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未交纳保费,合同自始未履行,如果说被告人交纳了保费则须以保险公司的财会部门收到,并且入帐时起,才始为交付,保费的所有权才真正转移,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财会部门的真实收费凭证,保费的所有权并未转移,这就是投保人同保险人合二为一时,保费交付的转移点,也是这份62500元保费所有权转移的临界点。否则,一个人左口袋的钞票掏到左口袋中,你总不能说这就是贪污吧,那么贪污的是谁的钱呢?总不能说自己贪污自己的钱吧。被告人邹某现在只是在保险单上写了6万余元,就认定为贪污,那么邹某如果写上62万元,620万元也叫贪污吗?那么,保险责任到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该去保险公司领取多少钱呢?如果认为签定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就已视为合同履行的话,那么甭说有一个中保人寿,就是有一百个中保人寿也支付不起如此贪污犯所投的人身保险吧。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可能受法律保护也不可能带来合法利益。同样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因此而产生合法的利益,这是惩罚犯罪最根本的目的,也是正确理解本案中如果自己同自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只有将保费真正交至财会部门,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保险责任才开始的关键所在。《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有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行使却要求刑侦机关来侦察,真是无稽之谈。本案中,邹某同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问题应属于民事法庭审理。交与未交,均为民事法庭的法官来判断,而不应由刑事法庭来审理。交了保险金,将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可以领到保险金,领到多少保险金,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均应由民事法庭审理。如果未向财会部门交纳保费,即使合同签定了也未履行,因为所谓的保费只是一个空的。既然如此,何来的犯罪客体呢?更何来的贪污犯罪呢?更何况《保险法》第59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要求投保人继续履行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案件,但是错误地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严格适用法律,查清客观事实,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诈骗罪辩护词中应该围绕诈骗金额不大及犯罪情节轻微和当事人认罪态度好等方面写。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两千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展开侦办工作,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代理律师就应该准备好辩护词,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机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想写票据诈骗罪的辩护词,不知道应该怎么写,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票据诈骗罪辩护词一般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2013年 月 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亲戚在当酒托,我想要写一份酒托诈骗无罪辩护词,我想咨询一下酒托诈骗无罪辩护词范本格式如何写?
[律师回复] 辩护需要辩护词,那么酒托诈骗无罪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20 年 月 日
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的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也越来越发达,近几年大家都知道,网络诈骗非常的嚣张,几乎每天都会有各行各业的人受骗。有些诈骗团伙被抓到了,但是对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意识到犯罪,会找律师为自己辩护。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呢?那么专业律师一般会从争取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来为嫌疑人来辩护。
10w+浏览
互联网纠纷
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
因此,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犯罪较轻,结合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在书所列举的本案17次诈骗行为中,公诉机关明确指控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参与实施的只有第
5、1
5、1
6、17次,而其它次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朱某参与其中。虽然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五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对第
2、
3、4次受害人汇款账号户名“周杨稳”有印象,但其在回答公安机关“这套银行卡是谁挂到网站上去的”问题时表示“不是我挂就是王某过(挂)的,总之是我们两个人中一个人挂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一定是被告人朱某在网站登记这些银行账号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轻、罪疑从无”的法理,不能推定朱某参与了这几次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朱某的涉案数额应以第
5、1
5、1
6、17次累计认定为14218元,其犯罪数额远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朱某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人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被告人朱某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多次泪流满面,表示对不起新婚的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委托家属一定要退交6000元钱给司法机关。可见,被告人朱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合议庭应按有关量刑规定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被告人朱某父母均为老实憨厚的农民,家境贫困,且家里今年初在朱某结婚时欠下了巨额债务,朱某在参与共同诈骗活动之前是货车司机,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其家庭现实困难,以人为本,尽量予以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朱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朱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11月29日。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5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关于诈骗罪有罪从轻辩护词该怎么写啊,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未成年人犯罪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5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诈骗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诈骗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合同诈骗罪被起诉,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具体怎么写
[律师回复]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理由大有误会。
(1)、所谓“出入高档宾馆、酒楼、生活奢侈,挥霍无度以及为法院执行工作设下种种障碍的行为”纯属误会。事实上,被告人当时生活简约,甚至十分拮据,都不好意思说出来,当时身无钱款并负债经营不存在以上所描述的假想事实,那一定是错觉是大大的误会。对此,公安卷(5)P367,公安机关《证明》无法查证如上所指。所以,辩护人认为,以此罪名嫌疑作出移送立案侦查,其中的理由确属误会了。再说被告人已经千方百计与债权人多次协商,并从未间断,甚至提出以北京在建工程房以物低债,是对方不接受,不是被告人不给。
(2)、至于法院执行问题,被告人更不敢抗拒也无能力抗拒。比如,法院查封了不属于被告人的房产,同样扣押了不属于被告人的小轿车及首饰物品直至拍卖、变卖,被告人也没有反对更无抗拒之实。
再譬如,法院搜查被告人父亲张志煌所建房产音西村99号宅院时并无合法搜查令(当时的搜查令填写的是别处的57号老房之地),那也不是照样扣押、变卖么?被告人又抗拒了什么?
被告人老老实实,执法机关怎么做都不曾有过抗拒,难道法院通知未到庭就属抗拒之罪,“情节严重”又从何而来
律师,您好,如果我们被诈骗了,想要写辩护词,你能否告诉我们刑事诈骗罪上诉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福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人保福州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乙依法属于涉案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和三责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被告应当依约在该险种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据充分,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四、被保险人已经就上述各项损失依法对第三者乙家属足额进行了赔偿,依法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告已经实际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301500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提交了原告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死者家属出具的收条等书证,死者父亲---到庭作证。经当庭质证以及询问证人,原告付款的事实足以认定,因此,原告依法有权直接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怎么写信用卡诈骗罪的公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