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公章的真实性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程序点。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并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表见代理这一关键。他没有局限于公章的争议,而是将重点放在建筑公司的实际付款行为上,以此证明装饰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
许青山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2019年执业至今,许青山律师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迅速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一审过程中,许青山律师面临着建筑公司和郭X的双重抗辩。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2024年X月X日,许青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许青山当日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指出建筑公司的付款等行为足以让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地认为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郭X“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许青山同样据理力争。他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一审法院采纳了许青山的观点,判决郭X自该日起按LXX支付利息。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2024年X月X日,许青山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针对上诉人“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提交了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类似判例。二审法院于2024年X月X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青山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装饰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实现了挂靠施工纠纷中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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