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有什么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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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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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小区停车的管理办法要做到安全、便捷,以及干净整洁,在停车场中物业必须对业主的财产安全以及身安全作出保障,要防止车辆遭到偷盗,也要防止小区停车场发生危险情况后业主的逃生方式,并且做到停车场的整洁,方便业主行驶。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有什么要求?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有什么要求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

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

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

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

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

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

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小区对于停车场的管理一直以来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所在,首先物业必须得保障业主的车辆在停车场之间的安全,不会被损害偷盗,同时也要对业主在停车场的安全进行负责,同时要保持好场内的整洁、干净、帮助业主进行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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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共用部位日常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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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照明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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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房屋结构及屋顶每年体检一次。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流程成立并具有相应资格要求,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公司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它隶属服务性公司,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或合同的商定,对特定范围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得到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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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小区自管组可以收停车费吗
在住宅小区内,专属车位如地面独享车位和地下停车场等属于产权方私有财产,产权持有者可依法收费。而公共区域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是否收费及金额由业主决定。物业公司代收的“停车费”是公共收益,扣除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应全额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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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管理
[律师回复]
一、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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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管理费该由谁收取呢
若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则该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区划,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因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归业主共享。然而,由业主直接管理停车费并不现实,应推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全权管理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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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管理费该由谁收取呢
若停车位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则该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区划,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收取停车费是合理的,因为公共区域的收益应归业主共享。然而,由业主直接管理停车费并不现实,应推选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全权管理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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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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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人员在小区内收取停车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物业根据与业主的协商一致提供了相应服务,就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可以收取管理小区停车位服务费用。扩展资料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维权。如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对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及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提讼,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行为能力,但涉及仲裁或诉讼时,认为应经业主授权,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方可申请仲裁或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则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公民或法人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就业主委员会而言,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成立,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集中的意愿和要求,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处理。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停车的事儿,因为他在小区停车,有人管他,请问有关小区停车管理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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