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小区自管组可以收停车费吗
在住宅小区内,停车位收费的行为其实是合法合规的。
然而,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大类:
首先,规划设计中明确界定的专属车位,这类车位包括地面上的独享车位以及地下停车场等设施,它们都属于产权方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持有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由进行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该产权方通常为开发建设单位,他们可以按照物价局所设定的标准来收取相应的费用。
其次,对于那些公共区域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位,事实上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至于是否需要收费,以及收费金额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全体业主的决定。在此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这部分所谓的"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代为收取的公共收益。在扣除服务成本(如设置道闸、划设停车线、支付维护停车秩序人员的薪资等)及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得超过全部收益的5%)后,剩余部分应全额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老小区改造拆除铁皮棚违法吗
关于拆迁铁皮屋的合法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搭建的铁皮屋被归类为违章建筑,该类别可以由城市规划部门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城市规划部门将启动立案程序,向违规者送达违法通知、听证通知书以及强制性拆除建设工程的书面通知;如当事人无视这些通知并且在决定期内没有自行拆除,则城市规划部门将会下达强行拆除建筑物的书面通知。经过一段期限之后如果仍未实施自行拆除,城市规划部门会递交法庭指令,发出限时自拆通知,若期限届满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和执行指令,城市规划部门有权依法对违章建筑物进行强制性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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