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原告公司发现二被告私自刻制印章,导致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多次起诉,承担支付租赁费、工程款、货款等义务,产生巨额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也受到严重损害时,公司陷入了极度的无助。公司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被告的种种抗辩,公司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王世奇律师介入了此案。王世奇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诉讼时效和责任承担方式是本案的关键。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制定了从诉讼时效中断和明确被告过错责任的维权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王世奇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原告于2020年X月X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已经隐含保护其民事权利,该报案可以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王世奇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强调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反驳了被告关于报案未要求保护民事权益就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于2025年X月X日提起民事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缺乏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的观点,王世奇律师以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为依据,指出二被告对造成原告损失存在主观上故意,且刑事判决书对因果关系已作出认定。在他的努力下,法院对被告的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然而,在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主张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诉求上,王世奇律师虽然进行了充分的努力,但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这些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不过,王世奇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王世奇律师通过精准的策略和专业的辩护,帮助原告在这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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