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婚内一方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及非婚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纠纷不仅涉及财产归属,更关乎社会公序良俗与家庭伦理。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的顾丽媛律师,在代理G某诉T某、P某、Y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追回15套商业房产。
顾丽媛律师自2018年正式执业以来,便聚焦婚姻家事与法律顾问两大核心领域,至今已经手婚姻家庭纠纷及民商事案件数百起。此次接手G某的案件,她展现出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
案件中,委托人G某与第三人Y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长达40年,婚后生产、经营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Y某作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以房抵分红”方式取得多套商业房产权益。然而,Y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P某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非婚生子T某。2018年至2022年,Y某未经配偶G某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5套商业房产,直接通过公司内部登记至非婚生子T某名下,严重侵害了G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顾丽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行动。她凭借多年执业积累的对婚姻家事案件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首先,顾丽媛律师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某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某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其次,顾律师明确提出,Y某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对方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丽媛律师清晰区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
在庭审前,顾丽媛律师提交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顾丽媛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Y某将15套房产赠与T某的行为无效;判令T某、P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某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XX元,全部由被告T某、P某承担。
顾丽媛律师此次成功代理案件,不仅维护了委托人G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婚内赠与非婚生子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彰显了她在婚姻家庭、财产赠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执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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