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待岗理由与通知书上“生产需要”不一致,且对仲裁委询问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等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二)加班工资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申请人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无新的额外查明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三、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加班情况,一定要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打卡记录等,这样在主张加班工资时才有依据。企业安排员工待岗,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出现待岗理由前后矛盾的情况。员工对于工资有异议,要及时提出,不要过了规定期限。
五、
这起劳动纠纷最终劳动者获得了74039.4元的经济补偿金,而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未得到支持,给劳动者和企业都敲响了警钟。杨权法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执业至今承办逾300件案件的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游刃有余。正是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为被申请人进行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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