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此次她代理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与委托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XX、L某母女自出生即落户株洲市XXXX镇XX组,XX20XX年婚嫁后户口未迁出,也未在夫家取得任何土地承包及集体收益权益,女儿L某出生后随母落户该组。二人长期在本组缴纳新农合、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备稳定的生产生活基础。然而,20XX年X月,XX组因机场改扩建项目获巨额征地补偿款,却以组民会议决议形式将母女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母女维权无果后,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诉讼。
严谨诉讼策略制定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首先,她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包括户口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农合缴纳及报销凭证等,形成完整事实链条,排除被告“外嫁女自动失权”的抗辩依据。其次,紧扣《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严密法律逻辑,明确妇女在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备成员资格的有权主张均等份额,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法律抵触。
庭审精准抗辩
庭审中,针对被告“村民自治、少数服从多数”“传统习俗惯例”等抗辩,张双意律师明确指出村民自治不得凌驾法律之上,传统习俗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她逐一驳斥被告无理主张,清晰阐明二原告未脱离本组生产生活、未获其他集体保障,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的核心观点,为法院采纳其意见奠定了坚实基础。
判决结果与律师价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确认原告XX、L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同时厘清了责任主体。该判决否定了XX组歧视外嫁女的决议效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参考。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破解了外嫁女维权中的难题,坚守法理维护法律权威,守护弱势群体权益,彰显了民商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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