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张某某在2021年3月于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他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这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最终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原告是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且有相关支付凭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向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与原告签订相关合同等。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付款行为有效。被告则认为XX公司的行为不能代表自己。
法院认定:法院根据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原告的合理信赖等因素,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原告有理由相信XX公司有权利代表被告进行销售和收款,所以XX公司的收款行为对被告有约束力。
3.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被告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疫情影响施工进度是客观事实,并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子付款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是否有合法授权,最好有书面的授权文件。如果遇到收款方身份不明的情况,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确认。另外,在签订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执业以来,她承办了300余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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