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的采信对最终的赔偿数额起着决定性作用。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凭借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在二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结果。
李超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审查原审卷宗。自2016年执业以来,李超律师在行政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过众多行政诉讼案件。他注意到原审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虽然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结合了原告举证及物品折旧、使用情况,但可能存在对证据采信不够精准的问题。
在二审过程中,李超律师与法院展开了多轮沟通。2020年9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李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庭审中,李超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未按要求清理物品,损失并非被告造成,且原审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初步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不当。李超律师随即补充理由,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赔偿范围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指出原告对于部分建筑材料损失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同时,对于监控设备、配电箱等物品的赔偿数额,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酌定。
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法院结合举证责任规则、双方证据及生产生活经验,重新核定了赔偿范围及数额。监控设备按购买价80%酌定3056元,配电箱、卷闸门等按80%酌定9580元,原告主张的80000元半包工程款(主要为钢结构施工)按30%酌定24000元,以上合计3663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法院不予支持。
李超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通过与法院的有效沟通,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更合理的赔偿结果,体现了他在行政法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程序推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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