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有继承权么 孙子是否有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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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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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说到继承权的问题时,一般都是通过法定方式来继承遗产的。这个时候除了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意外,其实孙子女也是享有继承权的。不过孙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孙子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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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孙子有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起实施)规定,孙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要在没有相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依照法定继承的才能实际继承得遗产,所以,孙子有继承权,但实际能否继承的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看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了,遗嘱继承就不轮其继承顺序了,只要遗嘱已明确了其继承的财产份额,他就有继承权。

例外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二、孙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这不是代位继承而是转继承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6、无论代位继承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了解到其实孙子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只不过孙子在行使继承权的时候并不具有一个优先继承的权利,因为在法定继承中,孙子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要是从代为继承方面考虑的话,因为是代自己父母的继承,所以孙子此时也是可以实际继承遗产,但这里并不是基于自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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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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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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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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