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2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范XX为争取项目建设资金,与朋友饮酒后前往沙市区某KTV唱歌。期间,他因寻找厕所未果,无故踢踹培训中心大门。工作人员劝阻无效后报警,中山路派出所民警袁XX和辅警田XX到达现场,口头传唤范XX回所配合调查。范XX拒不配合,被强行带离过程中持续抗拒并言语威胁民警。被带上警车后,他一直将右腿放在车门外阻止车门关闭,还与民警袁XX发生拉扯,先后掌掴、脚蹬袁XX面部,后被辅警和群众联合制服。经诊断,袁XX右面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4日,范X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范XX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
公诉机关认为,范XX酒后踢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范XX醉酒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并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
第二,范XX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人及家属保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法院认为,范XX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他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上述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第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整体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袭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积极配合。如果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抗拒的方式。同时,一旦涉嫌犯罪,要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这样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在这起袭警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最终作出了合理的判决。范XX因暴力袭警被认定有罪,但因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起案件的办理离不开肖仲鹏律师的专业辩护。肖仲鹏律师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承办近200件刑事案件。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正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的专注和负责,才能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如此多的成功案例。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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