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黄XX以被告王某田、董某拖欠租金、单方违约为由,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出七项诉讼请求,诉请金额合计超140万元。这一高额索赔请求与被告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鲜明的矛盾,让人不禁好奇后续将如何解决。
阎乔律师接到被告委托后,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迅速展开行动。阎乔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这样丰富的经验使他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适用有着高度的敏感性。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腾退事实等关键证据,精准界定合同解除节点。他论证被告已于2024年4月18日实际腾退房屋,2024年5月5日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抗辩意见,将原告主张的租金期间从8个多月缩减至1个多月,拖欠租金金额从543643元核减至86467.12元。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阎乔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
针对原告主张的412125元违约金,阎乔律师从三方面展开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违约条款显失公平,应作不利原告的解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被告装修投入的剩余价值已归原告所有,原告无实质损失反而获利;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应予以调减。此外,他还抗辩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意见,将违约金从412125元核减至37631.25元(已抵扣押金),并驳回原告的滞纳金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65400元免租期租金的诉请,阎乔律师抗辩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租金返还条件,原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酌定被告仅需支付38240元,核减超40%的免租期租金金额。
在水电物业费方面,阎乔律师结合被告腾退时间、合同解除节点,抗辩原告主张的2024年5月5日之后的水电物业费与被告无关,且原告部分费用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最终仅支持2024年1月1日至5月4日的物业费7578.67元及2024年5月水费478.40元,驳回原告其余水电物业主张。
阎乔律师还提出案涉押金65400元应作为履约担保,抵扣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法院采纳该意见,将押金直接抵扣违约金,大幅降低被告实际支付金额。同时,在诉讼费分配上,本案原告预交诉讼费14251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仅承担3200元,超80%的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阎乔律师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凭借对关键证据的精准把控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成功为被告全面抗辩原告的高额诉请。法院大幅驳回了原告不合理的主张,仅支持原告诉请中极小部分金额,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超90%的赔偿责任,全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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