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张XX收到一审判决书时,他面临着诸多不利局面。一审判决虽解除了与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他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款项的处理,并未完全符合他的预期。而且,他实际花费的基础装修费用在一审中也未得到处理,他不知道该如何最大程度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开始执业的宋晓律师在接受张XX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他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遗漏和法律适用不准确的问题。宋晓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从这些关键点展开。
在二审中,宋晓律师为张XX提交了关键证据。2017年8月1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证明张XX补交面积差额2398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有线电视初装费用250元。对于这份证据,XX公司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在二审处理。宋晓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认为这些款项在合同解除时XX公司应予以返还。最终,经二审法院释明,双方对上述款项的数额以及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张XX均无异议,法院支持了张XX的该项上诉请求。
对于张XX主张的基础装修费用105000元,宋晓律师提交了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然而,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且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不承担装修损失。由于张XX在一审中未针对装修费用提出反诉,宋晓律师也认识到一审法院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建议张XX可另案诉讼。
关于房屋价值应按市场价格计算以及XX公司应返还张XX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律师有着清晰的判断。涉案合同因张XX违约而解除,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张XX作为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一审考虑市场行情已认定其免于承担。对于房屋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主张,宋晓律师知道不符合公平原则,而对于贷款本息返还问题,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坚持认为XX公司应将张XX支付的首付款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XX。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宋晓律师的观点,纠正了一审判决中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的错误认定。
宋晓律师在执业多年的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张XX最大程度地争取了合法权益,使得二审部分改判,张XX的部分上诉请求得到支持。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