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交易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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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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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果未满五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交易吗

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交易吗

经济适用房需要在房产证取得5年之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果未满五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标准和操作程序与普通房屋相同。不满上市交易的只能卖给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此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家庭以后是不能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五年的交易的程序

1、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家庭户口簿;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书;

(6)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同意上市转让的书面证明。

2、保障中心对该房屋的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房屋权利人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核价等手续。

3、房屋权利人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市交易税费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11月19日以前已经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2007年11月19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利人需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此外,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5年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这种住房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交易的,只有在取得房产证五年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这也是政府为了保障居民住房的一种限制措施,同时也保障了房屋是用来居住的而不是用来炒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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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9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90㎡≤房屋面积<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5;≥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3。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交易费: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买卖双方平摊;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80元件;
③印花:每件5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扩展资料: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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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1、契税:<9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90㎡≤房屋面积<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5;≥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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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交易费: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买卖双方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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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扩展资料: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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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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