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原告方主张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混同用工,要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责任。其举证依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引用劳动法律法规,认为应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个体工商户已注销,难以明确责任主体,证据缺口在于考勤记录缺失。
班兆然律师的抗辩策略是,首先结合相关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考勤记录的质证。原告律师要求被告提供考勤记录,被告方表示无法提供。班兆然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有力地支持了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多份公寓租赁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约定公司定期支付固定收益,双方并未实际交付房屋、亦不共担经营风险。后公司长期拖欠收益款项,法定代表人虽出具协议确认欠款并承诺偿还,但仅支付少量款项后便不再履约。原告方主张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以被告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全部涉案合同,返还本金、支付合法利息,追究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其举证依据为合同、协议等,引用相关借贷法律规定。被告方初始困境在于存在逾期付款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合同并非借贷关系。
班兆然律师首先突破合同外观束缚,精准认定双方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次以被告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依据,依法主张解除全部涉案合同;同时结合相关协议认定法定代表人构成债务加入,将其列为共同责任主体;最终围绕返还本金、支付合法利息、追究连带责任形成完整诉讼方案。法院采纳了全部代理观点,判决确认涉案合同依法解除,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委托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法定代表人在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全额承担。
从这两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突破合同外观等束缚;二是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利用证据规则维护权益;三是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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