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土地开发合作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的程序要点。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本案中,被告一和被告二正是以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2024年执业的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政务法律工作形成的严谨逻辑与精准把控能力,敏锐地抓住了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机会,为被告进行有力辩护。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2025年1月,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汤思骑律师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此前深耕政府法律事务等工作十余年,有着丰富的政务处理经验和行政法律实务能力。在查阅卷宗过程中,他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这一关键线索。
2025年2月1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证据,汤思骑律师提出异议,最终法院不予采证。对于被告一提交的证据,虽然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未被法院采证,但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得到了法院确认。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汤思骑律师多次阐述观点。2月15日,汤思骑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汤思骑律师随即补充理由,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并附上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最终,法院认可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
在争议评判阶段,汤思骑律师针对《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他指出,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原告主张投资回报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判决,由被告云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进行了有效辩护,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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