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蔡某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他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蔡某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0000元。且蔡某提交的多份证据乍看之下对公司不利,存在公司可能被认定符合解散情形的证据缺口。
马国律师作为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选择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蔡某提出的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等主张,律师指出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在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进行质证时指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法院最终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陈某和张某分别起诉被告张某和王某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陈某称被告张某2023年向其购买灯光音响设备,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30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付清,到期未付;原告张某称其为被告王某提供汽车配件,经结算被告欠付配件款41950元,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这两起案件被告均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货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某偿付原告张某汽车配件款41950元及相应利息。
从这些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如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判断是否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标准;二是积极寻找其他解决途径,避免直接走向对被告不利的结果,如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三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和质证,指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