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午后的阳光透过窗户洒在汪育倩律师的办公桌上,她正专注地研究着手中的案件资料。纸张的沙沙声,仿佛是她在法律世界中探寻真相的脚步。这次她面对的是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她的执业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今,她已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多年来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的子女A先生、B女士,因上诉人未按约定还款,委托汪育倩律师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不服,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
面对上诉人的诸多上诉理由,汪育倩深知这是一场硬仗。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每一张凭证都在她的手中被反复研究,就像考古学家解读古老的铭文。她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汪育倩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方面,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针对利息约定,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语速沉稳而坚定。她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每一个观点都像是精准射出的箭,直击对方的要害。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
汪育倩律师常说:“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她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所以总是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技能、高效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法律的道路上,她就像一位执着的守护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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