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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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的发行条件有,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的发行条件有哪些?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在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上市公司不得低于7%,而且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要求的发行条件主要根据公司的收益率,净利润和收益率等方面进行判定。转换债券持有人有将债券再次销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有强制收回的权利,转换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转股,或者利用股票进行套期保值,从这些方面得到更加稳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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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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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四)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六)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此种交割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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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是什么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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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换成股权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其一,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 (一)项规定,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 (三)和第 (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且不以减少: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被收购。三。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债务重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其 二、产权转移书据,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税率为万分之五
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
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核准并公开发行;
(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核准发行的文件;
(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
(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
(五)发行人章程;
(六)发行人营业执照;
(七)募集说明书;
(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九)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十
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
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2.3发行人应当保证上市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4可交换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并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5可交换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券的标准等相关事项,由登记结算机构另行规定。
2.6可交换债券上市交易的分类管理标准,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信用级别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其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3.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联络人,负责管理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披露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报告内容除需满足本所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当包括:
(一)换股价格历次调整或修正情况,经调整或修正后的最新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后累计换股情况;
(三)期末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与可交换债券余额的比例;
(四)可交换债券赎回及回售情况(如有);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3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行人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换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修正原则修正换股价格;
(二)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被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等;
(三)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
(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市值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影响可交换债券增信效果;
(五)中国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4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因行使换股权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换债券的投资者行使换股权利导致发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3.5可交换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销机构及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发行人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6受托管理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出现对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受托管理人应当自其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换股、赎回、回售与本息兑付:
4.1自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债券持有人方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
4.2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开始换股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实施换股相关事项,包括换股起止日期、当前换股价格、换股程序等。
4.3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
4.4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请在本所换股的,应当向本所发出换股指令,换股指令视同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认可的解除担保指令。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
4.5发行人在可交换债券换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进行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交换债券停止换股相关事项。
4.6发行人由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调整或修正换股价格等原因,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应当在换股价格调整日之前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同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而发行人又无法补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回售的权利,或者由发行人作出其他补救安排。
4.7换股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发行人未及时申请暂停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提供换股服务。
4.8发行人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其他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事项的,本所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可交换债券换股。
4.9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4.10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相关事项。若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登记日前至少进行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登记日、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赎回情况及其影响。
4.11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可交换债券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披露回售相关事项,并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前至少进行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申报期、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4.12发行人应当在可交换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3-5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相关事项,在可交换债券期满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相关事项。
第五章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及终止上市:
5.1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停复牌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停复牌。
5.2可交换债券上市期间,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出现司法冻结、扣划或其他权利瑕疵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停牌。发行人未及时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对可交换债券进行停牌。
发行人明确上述事项已经消除或者不影响投资者换股权利后,向本所申请可交换债券复牌。
5.3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现本所公司债券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列示情形的,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六章附则:
6.1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费用按照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准执行,换股按照股票交易收取相关费用。
6.2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6.4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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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区别有: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发债目的不同。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抵押担保方式不同。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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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发行债券时,发行的债券对公司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一、发行债券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要求是什么根据《证券法》、《法》和《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的累计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规定的利率水平;
6、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哪些情况下不得发行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债券发行方式都有哪些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由此可见,发行债券的硬性指标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上。发行债券对于发行人的盈利要求是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要大于债券一年利息,这样做就是保证有支付投资者利息的能力。除此之外,发行债券的利率要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不得以高息的形式诱导投资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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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概念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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