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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样叫不履行探视权?
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放弃和孩子单独相处联系的行为则视为不履行探视权。探视权是权利 ,它可以放弃。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探视是义务,只规定了付抚养费是义务,如不履行付抚养费的义务,法律可强制执行。实际上如对方不是自愿探视子女,也可能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探视是法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对离婚子女的探视。
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而另一方找各种理由拒绝,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纠纷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夫妻离婚后会有很舍不得孩子的父母,所以他们依法拥有探视权,从道德上来讲他们也应该拥有。当然也有直接放弃孩子重新开始自己生活的父母,探视权在法律上没有必须执行的规定,探视权是父母自愿行使的权利,如果实在没有探视也只是道德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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