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庭上,原告建设公司在开庭前夕突然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其中包括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和工程量签证单,试图以此证明被告C园林绿化公司应承担数千万元工程款的支付责任。按照一般的诉讼逻辑,这些证据似乎能为原告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一审法院也一度倾向于认可原告的诉求,这让被告C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
就在此时,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手了此案。卓玛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知在这种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中,不能被原告的证据牵着鼻子走,必须转换赛道,寻找新的突破点。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合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比例如何划分。针对这些焦点,卓玛律师运用她擅长的证据分析和法律关系梳理技巧,展开了有力的庭审攻防。
对于被告C是否为合同相对方这一争议焦点,卓玛律师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她指出,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庭上,卓玛律师详细阐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让法官清晰地认识到被告C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代理人试图反驳,但在卓玛律师的有力论证下,显得苍白无力,只能沉默应对。
在证据质证环节,原告提交的单方竣工文件和工程量签证单成为了争议的核心。卓玛律师指出这些证据存在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且内容不真实,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她还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了原告不合理的工程款主张。当卓玛律师逐一指出证据的问题时,原告代理人的脸色变得十分难看,在法官的询问下,只能支支吾吾,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对于工程质量责任划分问题,卓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如使用三无产品、材料型号不符设计要求,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在卓玛律师清晰的阐述和有力的证据支持下,原告代理人无言以对,只能承认施工存在一定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了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虽然案件已经有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但卓玛律师也深知,在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的纠纷可能还会不断出现。她为被告C保留了后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策略,如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如果后续发现新的情况,被告C可以依据相关证据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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