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然而,诉讼中查明,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建筑公司备案公章,建筑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局面。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拥有8年法律从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装饰公司的委托后,许青山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关键所在。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迅速展开了行动。
首先,许青山律师对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这个过程中,他凭借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精准地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律师重点举证了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他深知,在挂靠施工的情况下,表见代理的认定至关重要。许青山律师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了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了表见代理。这一关键的证据策略,成功破解了建筑公司的公章抗辩。
同时,许青山律师明确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他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的问题上,许青山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有力地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观点,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律师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他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青山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地为装饰公司追回了欠付的工程款,切实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也赢得了客户与同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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