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主要原因如下:
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其他危险来源所致,又无加害人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方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以看作公平责任的概括性条款。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1、公平责任在性质上仍然是法律责任;2、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确定责任;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这里的“没有过错”还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当事人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4、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或损害赔偿案件。
公平责任原则应该说是道德化规定,是建立在扶贫济弱的传统思想上。我国传统社会处事原则性差,折衷性强,强调锄强扶弱,这是公平责任存在的道德土壤。它的目的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它是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相结合的产物。它通过对当事人起到一种抚慰作用,达到社会内部矛盾缓和。公平责任以其独特的价值,起到了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这是其积极意义之所在。但另一方面,应当特别注意其适用范围。其最基本者应当与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相一致。否则,其会弱化整个侵权法、合同法基本框架,将与我国的整体法律体制相违。不惟不能实现公平,反而有害于公平。因此,在适用公平责任时一定要注意只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都没有适用余地,而让受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的时候,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如果用统计学打个比方的话,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解决了95%的问题,而公平责任制是针对余下的5%解决。而这也要看不予赔偿是不是就显失公平。如果公平责任适用扩大,就会造成法律统一性的下降,导致整体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一般都是让有过错或者违法一方需要承担起对受害人损失的赔偿义务,但是因为复杂的现实事故很有可能就出现了二者均有过错,只不过过错的比例会有所区别,此时就需要用公平的原则来合理地分配二者之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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