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杨XX等人在拿到一、二审判决书时,满心以为能顺利拿到剩余的工程款。然而,他们很快发现,判决书中判定需支付工程款的某建总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或缺乏履约意愿,这意味着他们空有胜诉判决,却难以实现债权。此时的他们,陷入了无助的境地,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在首次接触案件时,没有被复杂的案件事实和繁多的证据所迷惑,而是立刻精准地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实际合同相对方”的认定上,这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王伟栋律师深知,在这起案件中,准确认定实际合同相对方是关键。他开始系统地梳理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包括由发包人员工签字的合同、会议记录、验收文件等。2015年陈XX与“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签订的《装修班组进场确认书》及《内部承包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相关文件,都成为了他构建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调这些证据,王伟栋律师成功地将发包人某开成公司从“名义发包人”还原为“实际合同相对方”,打破了原审法院对合同主体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过程中,王伟栋律师还提交了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主张“同案同判”。虽然再审法院的改判依据并非完全依赖于此,但此举有效引导了合议庭对争议焦点中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关注,增强了再审申请的说服力。王伟栋律师在执业多年来,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知道,在面对类似的程序障碍和证据缺口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寻找突破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由发包人某开成公司直接向杨XX等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再审法院认定,与陈XX签约的“某建筑公司梧桐项目部”虽由某建总公司与第三方设立,但项目印章由某开成公司员工陈XX领取并管理,陈XX作为某开成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且施工过程中的会议、验收等均由某开成公司人员负责,因此,陈XX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与某开成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同时,再审法院否定了发包人已结清工程款的主张,明确某建总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出借资质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发包方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为杨XX等人争取到了实质正义。通过再审程序,他帮助已故实际施工人的家属,绕过了已丧失偿付能力或缺乏履约意愿的中间主体,直接向有财产支付能力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最终实现了债权的有效清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维权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始终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以精准的法律研判、周全的诉讼策略、娴熟的庭审技巧,竭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不负每一份信任与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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