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工程公司手中虽有与云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面对建设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提出高额违约金反诉,陷入了维权困境。202X年,在案件二审阶段,工程公司委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由张云顺、杨艳、阿贵忠3名资深合伙人领衔,合伙人均拥有近20年执业经验,分别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领域,累计主办案件均超100+件,在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律所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意识到诉讼时效和工期顺延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决定从这两个方面展开抗辩。
在诉讼时效方面,按照常规代理思路,若不能有效应对建设公司的时效抗辩,工程公司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熟悉诉讼时效相关程序规则,他们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一行为构成同意履行债务。在紧张的二审时限内,律师团队紧扣这一关键事实,在法庭上有力地阻断了上诉人的时效抗辩。而普通代理可能因未关注到这一细节,错失关键节点,导致案件陷入被动。
对于工期顺延问题,建设公司以工期延误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按照一般做法,施工方可能会陷入复杂的工期举证困境。但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他们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在二审的关键时间节点,律师团队迅速组织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成功驳回了建设公司的高额违约金反诉请求。相比普通代理可能只是简单回应工期问题,该律所的策略优势明显,改变了维权路径的效率。
最终,202X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不过,虽然案件二审胜诉,但后续可能存在执行问题。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告知工程公司,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相关法律程序采取进一步措施,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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