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追讨往往伴随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和激烈的争议。在江苏省盐城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浙江甲X公司就遭遇了工程款被拖欠的困境,而被告盐城XX公司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在这场纠纷中,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原告成功追回了工程款。
2021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依约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并不顺利,至2021年9月1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被告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工程暂停施工。此后,又因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工程再次因被告项目资金困难于2022年1月1日停工,且被告仅支付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但被告未予回复。
在这种情况下,浙江甲X公司委托汪家道律师提起诉讼。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执业,拥有长达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事务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结算单、会议纪要等文件,发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认为合同约定价款已考虑市场风险,无须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也无法律依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汪家道律师凭借其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关键证据。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被告因自身资金困难未按期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对于材料调价补差费用,有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为证,被告应按照约定进行补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主张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中,汪家道律师充分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理由,以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优势,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证据运用,为原告成功追回了工程款,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解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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