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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时,难题接踵而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执行陷入了僵局。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执行阶段,如果股东存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要证明股东虚假出资并非易事,需要确凿的证据。
王彦栋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行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随后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与执行陷入僵局时相比,成功实现了“执行不能”到“全额回款”的转变。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执行异议类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善于利用调查令等工具,全面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证据,以证实股东是否存虚假出资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手段推动执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和解,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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