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陕西XX公司使出了一招“奇招”。庭审时,被告辩称兴隆街道办要求其配合原告安装停车道闸,且安装费用由街道办后期结算,自己并非适格的付款主体。这一辩称给原告西安XX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若法院认可该观点,原告的设备款就可能打水漂。
此时,唐瑞律师接手了此案。唐瑞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尤其专精于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面对被告的这一棘手辩称,唐瑞律师转换了赛道,将重点放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唐瑞律师在处理合同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深知证据是案件成败的核心要素。他将收集到的《确认单》《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唐瑞律师当庭指出,《确认单》中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马XX、白X的签字,虽然没有公司加盖印章,但足以证明双方就设备采购达成了初步意向。《设备移交清单》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且有物业单位“王XX”的签字确认设备运转正常、验收合格,《培训确认单》也有“王XX”签字表明人员培训到位。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完成了供货、安装和培训义务,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代理人则坚称《设备移交清单》《培训确认单》中“王XX”的签字可能不是本人所签,且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付款责任,并提交了录音和微信截图作为证据。唐瑞律师迅速进行反驳,指出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签字非本人所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被告提交的录音,人员身份不明且无内容表明街道办应承担付款责任;微信截图未提交原始载体,不符合证据规则,法院不应采信。
在唐瑞律师的有力反驳下,被告代理人一时语塞,陷入沉默。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设备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XX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不过,目前该判决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唐瑞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已经告知原告,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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