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和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2014年1月27日和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两笔款项(83万元和80万元)是否已支付给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代理律师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杨X则坚称未收到这两笔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明确的银行转账记录,且能清晰证明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证据充分。这意味着这两笔款项确实已支付给杨X,应在工程款结算中予以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2014年的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这一判决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即上诉人公司无需再向杨X支付这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情况,保留好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如果涉及共管账户,要明确账户的使用规则和流程。遇到工程款纠纷时,不要急于起诉,先仔细梳理证据,回忆付款细节,可能会发现关键线索。同时,及时与对方沟通,争取协商解决。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法院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
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相关案件700余件。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让她在处理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敏锐的洞察力。在本案中,她深入研究多案材料,反复沟通工程付款细节,最终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成功为客户减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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