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一次聚会中,杨X、林X、赵X与被害人陈X发生冲突,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一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杨X有期徒刑八年。本案代理人为四川宜宾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针对这个案件,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提出上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被害人醉酒后多次挑衅、辱骂、持碗打砸被告人,对本案发生及伤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在证据交换阶段,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收集并整理了关于被害人挑衅行为、杨X多次劝阻林X等相关证据,为上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千件,其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在庭前会议上,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详细阐述了杨X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多次劝阻林X并克制自己行为等观点,为二审改判奠定基础。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系林X主动介入引发口角并先行出手导致矛盾升级,被害人陈X对纠纷持续负有责任,但杨X在冲突过程中多次对林X进行劝阻,并及时克制自己的行为,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主观恶性较林X次之。结合杨X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一审法院对杨X的量刑不当,予以调整。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对杨X的量刑部分,将杨X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八年减为六年十个月。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出生于1985年3月1日,现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此次他通过精准的上诉策略,成功为杨X争取到二审减刑一年二个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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