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XX公司难以接受,2016年执业的章世铿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一审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这一关键点,展开了上诉工作。
章世铿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自2010年起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的他,长期负责某全国性企业法律事务,对企业经济纠纷、风险防范等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了上诉核心思路。
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20XX年XX月XX日,章世铿律师在上诉中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结算清单中明确约定的铝板费用43700元、补工费20000元、时工费5250元,且未获XX公司认可的11000元扣款不应扣减,B公司实际欠款金额应为142252元,而非62302元。二审法院初步回应称需进一步审查证据。章世铿律师补充理由,强调结算清单的明确约定以及XX公司认可部分费用的事实,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费用未获XX公司确认,且无签证单等佐证,不予认定。
对于增量工程款问题,章世铿律师主张XX公司按监理单位要求增加两道外墙柔性防水腻子工序,该增量工程事实存在,双方沟通记录、工程施工常理均可佐证,B公司曾口头承诺按市场价格结算,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该诉求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表示需要具体证据支持。章世铿律师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但二审法院认为仅有无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无实际施工及价格约定证据,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章世铿律师提出案涉工程20XX年XX月XX日竣工,20XX年XX月XX日质保期满,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结清全部款项,利息应自质保期满起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违背合同约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针对C公司连带责任,章世铿律师提出C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系工程预期收益人,且B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资质不符,其与B公司拖延结算付款导致XX公司无法收讫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C公司与XX公司无合同关系,案涉分包为合法分包,其连带责任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尽管章世铿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就上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代理意见,全力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据方面的问题,未能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不过,章世铿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和努力值得肯定,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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