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日是工作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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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是以工作日计算。《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是完全一致的。
行政处罚法的日是工作日吗?

一、行政处罚法的日是工作日吗?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二、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在近几年中,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和普及,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一家企业和公民都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做出了违反规定了行为后,不仅要接受到经济处罚,同时也会有行政处罚,如果企业和公民对行政处罚有任何的异议,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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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行政处罚法中的3日7日15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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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亲戚,现在是因为犯罪被抓了,目前是有一些问题要解决,但是不知道要怎么办,其中行政处罚工作日是怎么样规定的呢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日期是否包含节假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许可法》中的期限全部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期限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行政复议法》中的“5”日和“7”日为工作日,依据如下:  该法
第四十条
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只有两个期限15日和20日都是工作日:  该条例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法律规范中皆没有明确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但一般来讲,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日期当然是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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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在发现之日多长时间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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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行政处罚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处罚60个工作日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简易程序 9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隶属关系实施检查处分条例》第四条
2.一般程序 延长30个工作日 和行使行政处罚权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0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收入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1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处分条例》第四条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2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预算科目入库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3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户资金的 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4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处分条例》第五条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5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资金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6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7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8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金的 处分条例》第五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19 行政处罚 同上 同上 同上 的 处分条例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财政《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1.简易程序 20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行政处罚 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财务隶属关系实施检查处分条例》第六条
2.一般程序 延长30个工作日 和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上就是关于那个行政处罚60个工作日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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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
行政处罚法工作日是否属于计算期限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处罚的情形是可以包含节假日也就是自然日。比如说,3日、5日、7日这些较短期限都应当理解为工作日,因为本身时间较短,如果算自然日,赶上节假日国家机关不上班,就会使得公众丧失期限利益,显然是不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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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行政处罚法》中三日、七日和十五日等时间,解释如下: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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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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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说有按日计罚这个说法,我被警察通知我弟弟需要按日计罚,请问按日计罚行政处罚手段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按日计罚”是新修订的《环保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很多人认为此条文的出台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倒逼违法企业迅速改正污染行为。但笔者认为以当下基层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处罚额度高低的问题,而是是否履行环境行政处罚的问题,即行政处罚执行效率的问题。
  对于基层环境监管来说,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部分小微企业主环境意识薄弱,对于环境违法处罚不理解、不履行,环保部门法定手段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特定手段就是联合所在街道、乡镇,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但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是所谓的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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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按日计罚行政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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