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纠纷纠纷。热力公司认为从环保公司购买的脱硝设备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退还设备款、材料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共365余万元。在此关键时刻,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作为XX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这场纠纷的解决中。
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中共党员,有着8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面对这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
在二审过程中,王艳翠律师协助环保公司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她指出,案涉工程设备自201X年采暖季开始投入使用,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与异议期。并且,环保公司委托XX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检测,虽然二审查明该检测报告检测范围是“水冷避让管焊接接头”,并非对案涉烟气脱硝设施的检测,但这并不影响整体案件的事实判断。王艳翠律师强调,热力公司以现在脱硝设备使用过程中锅炉烟气排放氮氧化物浓度超标,需增加脱硝剂使用量作为依据认定脱硝设备质量不合格,进而认定环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违约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王艳翠律师进一步阐述,脱硝剂的实际使用量多少、锅炉烟气排放是否达标与多个因素相关,比如炉膛温度、锅炉运行过程中的操作技术、锅炉运行标准等。《技术文件》中约定的脱硝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制小于等于100mg/㎥仅仅限于调试及性能试验期间,并不构成对脱硝设备终身使用寿命期间排放标准的承诺。而且,任何设备在使用期间都会存在老化的问题,因为设备老化、热力公司技术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操作使用不规范、炉膛温度不达标等,都会造成脱硝剂使用增加,烟气排放浓度超标。
王艳翠律师还提到,热力公司提供的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出具的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提供的是3台锅炉设备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检测数据,被上诉人安装的1号锅炉并无单独的排放口,无法提供1号锅炉烟气排放检测数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及其团队的观点,认为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所举示的证据均未能证明排放物不达标的原因,不能证明案涉脱硝设施存在设计或质量问题,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驳回了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艳翠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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