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拖欠货款。XX公司一审起诉却因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原因,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陷入败诉困境。
在此关键时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兵兵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的代理律师。陈兵兵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八年的从军经历让他做事干练、果断,这为他在复杂的案件中迅速做出决策奠定了基础。同时,他作为团队主办律师,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以敢于创新的精神,为解决此案带来了新的思路。
陈兵兵律师在对一审判决进行深入剖析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他深知,在证据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必须另辟蹊径。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均为复印件,但他在二审中重点强调,这是由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而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这种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正是他作为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素养。
在精准适用举证规则方面,陈兵兵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理应由其掌控。在我方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和灵活解读,体现了他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庭审中,陈兵兵律师还敏锐地指出园林公司陈述的矛盾之处。园林公司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其陈述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他将二审争议焦点成功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并围绕我方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有效辩论,避免了在一审中纠缠不清的证人出庭、质量纠纷等问题。这种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让他在法庭上掌控了局面。
最终,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陈兵兵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不可忽视。他不为一审败诉所困,精准找到一审在证据认证和法律适用上的突破口;策略性运用证据规则,将证据形式瑕疵的劣势转化为迫使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攻势;凭借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为客户实现了最大权益。他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非凡的担当与智慧。
此外,陈兵兵律师还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在其他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例如在刘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中,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向检察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刘某某获取保候审并最终不起诉决定;在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他通过两次开庭辩护,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无罪裁判,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三十余万元,该案荣获南京市无罪辩护二等奖。
在法律的道路上,陈兵兵律师以其果断的决策力、创新的思维和卓越的协调能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成为了法治领域的一颗耀眼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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