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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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中的鉴定的规定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必须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说技术鉴定。当然行政单位在取得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也可能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只对具体鉴定的失误负责任,不因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
行政处罚中的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中的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司法鉴定本来就用用在生活当中的很多方面,在行政处罚案件当中也有很多事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这里包括行政处罚相对人为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者行政单位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都有可能需要司法鉴定的结论作为重要的依据,所以,鉴定和行政处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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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案案源一般有:
①上级部门交办;
②有关部门移交;
③群众举报;
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
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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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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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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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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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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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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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一)2014年,你单位支付 “老带新”奖励65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4800元,未代扣代缴;支付客户抽取的旅游奖励366279.38元,客户抽取的贵金属奖励113850元,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96025.88元,未代扣代缴。
(二)2015年,你单位支付“老带新”奖励1,755,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46640元,未代扣代缴;2015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后29人仍继续任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133595.1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176.82元,未代扣代缴。
(三)2015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423978.06元,2015年已缴企业所得税7853060.79元,抵扣2014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85008.42元,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5908.85元。
以上合计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5908.8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642.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蚌地税〔201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5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28590.89元, 2014~2015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25064.2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蚌埠市各金融机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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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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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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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是一中行政处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
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
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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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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