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某某在满心期待按时入住所购商品房时,却遭遇被告南京XX公司逾期交房的情况。多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均被置之不理,王某某陷入了维权的困境,面对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他显得孤立无援,不清楚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20XX年,魏雅雯律师首次接触到王某某的案件时,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立刻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不可抗力”的认定。魏雅雯律师深知,被告很可能会以政策性停工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而这需要通过深入分析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反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公司认为迟延交房系因政策性停工,为不可抗力,并提供了多份政府文件及监理日志作为证据。魏雅雯律师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分析。她指出,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这类每年规律性出现的环保管控事由应当能够预见并予以富余,这些情况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同时,2015年南京国际马拉松赛事空气质量管控停工、G20峰会期间扬尘管控停工均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也不应在计算违约金的天数中予以扣除。
魏雅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多次遇到类似的关于“不可抗力”认定的案件。她深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关联性。在本案中,她通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分类梳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哪些停工情况不应作为免责事由。例如,对于被告主张的因新的规定而导致增加工作要求,魏雅雯律师认为这不足以构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正当抗辩理由。
对于被告提出的双方约定的迟延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的请求,魏雅雯律师也据理力争。她指出,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魏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因江苏发展大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停工6天应予以扣除,同时考虑到被告交付房屋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但原告已于20XX年XX月X日因申请装修实际接收案涉房屋,故被告应按照50%标准支付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违约金27595元。
魏雅雯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案件关键,精准运用法律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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