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条款的约定往往错综复杂,“背靠背”条款更是让众多施工方陷入收款困境。在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难题。上诉人XX有限责任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两份法律文书——一审判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上诉人却以合同条款抗辩,指向了完全相反的结论。沙璇律师面对这两份文件,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突破点。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从事法律工作11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丰富的执业经验让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条款高度敏感。接案后,沙璇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件资料。凭借多年办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她敏锐地注意到“背靠背”条款在本案中的特殊情况。
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至今已经超过四年,但上诉人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并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沙璇律师深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于是,沙璇律师在二审中提出,虽然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上诉人的不作为导致支付条件无法成就,应认定支付条件已成就。
同时,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的主张,沙璇律师指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系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
在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上,沙璇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沙璇律师强调,就甲供材料部分产生的费用,双方应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得到双方的事后追认,方能予以扣除。现上诉人主张的该款项既没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认凭证,亦没有得到被上诉人的追认,一审未将其计入甲供材料款项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沙璇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沙璇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优势,从合同条款的细节入手,精准识别法律风险,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维权策略。她的成功不仅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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