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难更是常见问题。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便是如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胜诉的建设工程公司陷入了困境。
西安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被这看似无解的局面难倒。他深知,要想让胜诉判决落地变现,必须找到突破口。于是,他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在调查过程中,他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问题可能隐藏在公司的原始档案中。
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后,西安王彦栋律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原来,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还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这一关键发现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依据。
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西安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这一策略给被执行人及股东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普通人遇到类似执行难的情况时,往往会陷入误区。很多人可能会认为,既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那这个案子就没希望了,从而放弃进一步的努力。但实际上,通过深入调查,可能会发现隐藏的线索和责任主体。
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执行难首先应该积极配合律师开展调查工作。就像这起案件,如果没有律师细致的调查,就无法发现股东虚假出资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相信法律的力量,不要轻易放弃。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西安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及股东在压力下主动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善于挖掘线索,运用法律武器,“执行不能”并非不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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