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璇在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5201202111321991。沙璇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她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还为几十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务顾问,处理过众多典型疑难法律事务。
此次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沙璇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领域的实务经验。上诉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且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上诉人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上诉人还指出原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二审辩称提起诉讼不存在重复起诉,现案涉工程已审核完毕,达到支付条件,且“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审被告二审则表示与本案无关,无需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被告主张扣除的项目依据是否充分以及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已完成审计,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扣除的项目,一审法院根据证据情况进行了认定,部分予以支持,部分不予认可。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沙璇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于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未成就的行为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沙璇在这起案件中,从一审到二审,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的执业理念“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贵州的法律实务中,像沙璇这样的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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