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张X在工作中受伤,面临工伤赔偿问题时,他陷入了无助的境地。某建设公司不仅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还在赔偿事宜上百般推诿,主张他系案外人雇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支付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张X面对公司的强硬态度,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应对策略,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这时,韩虎伟律师接受了张X的委托,开始介入这起案件。韩虎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他敏锐地意识到,虽然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已将工程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但本案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韩虎伟律师的维权策略,正是从这两个关键因素展开。
在证据组织方面,韩虎伟律师进行了细致且全面的工作。关于劳动关系,2023年6月24日,张X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劳动协议书》,韩虎伟律师提交该协议书原件,以此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他指出原告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这一策略有效地回应了原告的主张,为确定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在工伤责任认定上,韩虎伟律师提交了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并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所以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一证据的提交,使得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明确化。
工资标准的确定也是案件的关键。韩虎伟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这一举措有力地维护了张X的工资权益。
对于已付款项性质,原告主张“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韩虎伟律师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韩虎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有力地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韩虎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许多类似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当遇到原告否认劳动关系、工伤责任以及工资标准等问题时,他能够凭借过往的经验,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需向被告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韩虎伟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地维护了张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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