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初,张家港XX公司与张家港市XX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家港XX公司承建张家港市XX公司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XX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质量符合要求,张家港市XX公司也未提出异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本工程由乙方全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50%,2016年底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如果第一笔工程款即工程总额的50%未按期支付,乙方就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然而,经张家港XX公司多次主张权利,张家港市XX公司却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张家港XX公司委托了施亚军律师等为其维权。施亚军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和团队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为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中,张家港市XX公司承认欠付工程款,但表示无力支付,还提出张家港XX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绿化工程成活率并定期进行养护。施亚军律师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XXX.14元无争议。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张家港XX公司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关键要点。正是凭借专业的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他成功为张家港XX公司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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