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汕头,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应诉及反诉案引起关注。20XX年X月,委托人(反诉原告)与被反诉人及另一第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连锁超市。然而,被反诉人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等为由诉至法院,委托人则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反诉。
章世铿律师来自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余100件,尤其在经济案件方面有较多实践。此次接受委托后,章世铿律师迅速开展工作,全面核查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等核心材料。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抗辩。他指出案涉合伙项目未登记为合伙企业是因本诉原告自身涉诉原因要求不登记其股东身份,且委托人及第三人均认可其实际合伙权益。同时,案涉两家关联公司是合伙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本诉原告全程参与经营管理,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况。对于本诉原告所述的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等,章世铿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表明合伙出资款已全部用于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超市持续亏损,而本诉原告还存在拒绝补缴出资、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等问题。
此外,章世铿律师就反诉部分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主张被反诉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针对本诉原告主张委托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章世铿律师举证证明案涉两家公司实为一套人马运营,并非委托人经营与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世铿律师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反驳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强化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各方均明确表示无需委托评估机构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承担无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此次案件的处理,再次体现了章世铿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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