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纠纷领域,水库管理范围未完成土地确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能否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直是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还关乎公共利益的维护。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位专业律师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关键助力。
这位律师便是曾惠媛,她毕业于温州大学法学本科,后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系统的法学教育让她构建了全面的法学知识框架,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与逻辑分析能力,这为她处理复杂行政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024年,原告梁某某在南宁市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等,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曾惠媛律师接受执法局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
在制定代理思路时,曾惠媛律师凭借在法院工作时深度参与案件全流程办理的经验,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证据认定标准,明确了执法主体合法性。她指出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在诉讼过程中,面对原告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曾惠媛律师逐一进行回应。在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上,她提交了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这种精准的证据提交能力,源于她在法院工作期间积累的应对复杂案件的实战经验与技巧,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她证实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曾惠媛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她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期间,专注于民商法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
在执法程序问题上,曾惠媛律师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她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违法事实清楚,执法局执法主体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惠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严谨的执业态度,成功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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