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省雷波县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反直觉的判决结果。原告周XX诉请被告姚XX和第三人雷波县XX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以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协议无效、自己无权处分为由,第三人则称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政策等因素无法办理过户。然而最终法院却判决被告和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
案件推进过程中,面临着不小的阻碍。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以及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无效,这构成了一道看不见的墙。常规律师若缺乏相关经验,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协议的效力。被告强调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进而导致原被告的买卖协议也无法履行。
此时,罗冰霜律师执业十余年承办逾5000件案件的履历发挥了作用。要清晰判定此类协议的效力,通常需要经历过众多类似民商事案件的全程推演。罗冰霜在过去多年的执业中,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她细致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背景,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适用当时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同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出具《说明书》确认转让,且第三人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应视为知晓并认可该买卖协议,所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是否成就。第三人提出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这对于一些律师来说,可能会觉得房屋过户困难重重。但罗冰霜凭借在律所担任副主任的经历,接触过大量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深知不能仅依据表面情况判定。她发现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且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坚定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冰霜的观点。案子判决了,但留下的影响还在。对于原告来说,虽然成功获得了房屋过户的判决,但过户税费和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后续还需等待实际产生过户税费后另行主张。对于被告和第三人而言,要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起案件也展现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依据丰富经验判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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