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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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主要调整了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规定的?

一、长春工伤保险待遇怎样规定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16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204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0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8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4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88元;

2.工伤职工(含退休人员)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157元。

3.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调整后抚恤金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调整标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2314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渠道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省政府修改通过并开始实行了关于长春市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条例。调整范围包括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者生活护理费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系列人员,调整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补贴标准,更大程度的保障了工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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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职工职工待遇有哪些
长春市工伤职工职工待遇有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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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朋友的爸爸一直在长春打工,前段时间在工地上受伤了,现在已住院,请问长春市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工伤待遇调整2018年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2、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至四级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六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十、七至十级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以上内容就是长春市2018年工伤保险调整的详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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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工伤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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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吉林省长春市组成子女待遇是怎么请问一下吉林省长春市组成子女待遇是怎么那个?开的是啥
[律师回复]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
《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十五天)
二、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怀孕二十八周以上分娩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期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长春市独生子女证有哪些优惠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夫妻只生(养)育一个孩子,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八元。
(二)晚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四)独生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解决。独生子女本人住房面积按两人标准计算。
(六)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二、按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二百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奖励;城镇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夫妻双方为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奖励,对终生只生一个女孩的可再奖给五百元,资金从二胎生育费中解决,并用该款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长春市独生子女证有什么优惠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长春市独生子女证有什么优惠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长春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夫妻只生(养)育一个孩子,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八元。
(二)晚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四)独生子女就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照顾。
(五)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解决。独生子女本人住房面积按两人标准计算。
(六)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二、按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二百元。职工由所在单位奖励;城镇暂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奖励;夫妻双方为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奖励,对终生只生一个女孩的可再奖给五百元,资金从二胎生育费中解决,并用该款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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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长沙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标准为1级为工伤职工27个月的工资、2级为25个月的工资、3级为23个月的工资一直分类到10级,然后还有伤残津贴,这个会在退岗后按月发放等等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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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春市打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了,我不知道长春市企业工伤工资待遇是怎样的,请问这个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长春市企业工伤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一)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负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评残后待遇(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24个月9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0%二级22个月85%三级20个月80%四级18个月75%注:
①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伤残等级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本人提出解除、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工残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16个月70%16个月14个月六级14个月60%14个月12个月七级12个月 12个月10个月八级10个月 10个月8个月九级8个月 8个月6个月十级6个月 6个月4个月注:
①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②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2004年1月1日以后,继续由原渠道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伤残等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55元/人.月六级3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七级25元/人.月三级45元/人.月八级20元/人.月四级40元/人.月九级15元/人.月五级35元/人.月十级10元/人.月注:
(1)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实施(200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因倒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的,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四、工伤康复期待遇(一)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伤死亡待遇待遇名称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历平均工资。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注:
① 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② 因工致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3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方案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200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1、调整时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调整范围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及2004年1月1日以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3、调整标准
(1)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36元;生活大分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22元。
(2)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退休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6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46元。
朋友在长春一公司工作五年了,上个月在上班时受伤了,现还在住院治疗,请问在长春市工伤职工职工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以上就是对在长春市工伤职工职工待遇有哪些的说明,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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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一类:冶炼、采掘、化学原料及化学品、装卸搬运业、生产、储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按1、5%缴纳。2、二类:航空、铁路、电力、水上运输、汽车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按1、2%缴纳。3、三类按1、0%缴纳。4、四类按0.8%缴纳。5、五类按0.5%缴纳。6、六类按0.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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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领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十、经常性待遇资格年审《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年审。年审时需填写《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年审表》,凭工伤职工生存状况证明、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证明,由单位或本人持《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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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保险基数是多少
长春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是3967元,最多不超过19,837元,在长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都由公司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0.7%,工伤保险根据行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公司交0.7%,个人交0.3%,其他社保的缴费比例也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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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长春一公司工作五年了,上个月他的同事在上班时受伤了,现还在住院治疗,请问在长春工伤员工待遇有哪些?
[律师回复] 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以上就是对在长春工伤员工待遇有哪些的说明供参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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