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某接到法院关于其居住21年房屋被查封并拟执行的立案通知时,整个人陷入了恐慌。这处位于浙江省桐乡市XX的房屋,是他2000年花费2.5万元现金从王某处购得,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当场拿到钥匙后便装修入住。后来在2009年双方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没想到如今却因王某的债务纠纷面临失去房子的风险。柳某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在民商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丰富经验。他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房屋买卖执行异议案件,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链构建的重要性。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开始重点组织证据。
他收集了补签的房屋转让协议,尽管这份协议是事后补签,但也是证明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他还取得了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出具的居住证明,这些证明可以证实柳某长期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此外,装修、家电购买、通信、电视等生活凭证,也从侧面反映出柳某对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占有。
为了证明柳某并非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俞国锋律师找到了证人证言,证明柳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他还找到了柳某原单位破产安置费凭证,以此佐证购房资金的来源。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伪造协议”“借用房屋”等质疑。俞国锋律师凭借严密构建的证据链,成功还原了2000年口头买卖、交付、居住、装修、催促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有力地驳斥了被告的质疑。
最终,法院认定柳某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法院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面对时间久远、无书面合同、无转账凭证等不利条件,通过系统组织各类间接证据,精准运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居住21年的房屋。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还获得过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在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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