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一系列事情发生,最终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如下:
1.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待岗理由与通知书不一致,且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所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2.加班工资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因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所以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3.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的诉求。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该笔费用,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遇到工作岗位变动、工资发放异常等情况,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等。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加班规定、工资构成等重要内容。如果与单位发生纠纷,不要冲动,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结尾
本案中,申请人因停工待岗问题与被申请人产生纠纷,最终法院支持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驳回了部分其他诉求。这起案件展现了劳动纠纷处理的复杂性和法律的严谨性。
杨权法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律知识。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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